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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大计:商业银行创新服务小微企业之道

    •      2012年08月20日09:02            来源:金融时报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其健康持续发展可有效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等。 
        然而,在我国,这一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融资难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它们的发展。多年来,小微企业贷款额在国内商业银行全部贷款额中占比仅为22.5%,但贷款利率却要比大型企业高出30%-50%。商业银行近年纷纷设立小贷部门,促进小微产品极大丰富,然而从实质上讲,小微业务在整个信贷盘子里仍是“跑龙套”的角色,与监管部门的期望相去甚远。商业银行如何开拓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服务,早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尽管近年来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但由于这些措施多为治标不治本,收效往往只在一时,而不能长久。 
        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不仅是拓展商业银行新客户群和新业务领域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营销和业务拓展方式。因此,商业银行应该认真研究小微企业特点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规律,全面提升小微金融业务内涵。 
        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要摒弃“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贷款”的理念。很多人认为“小微企业=高风险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贷款”。其实,所有的企业都有风险,只不过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特征、风险重点、风险破坏程度不同罢了。 
        为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促进双方利益的实现。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它与资金的使用者——小微企业之间产生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小微企业贷款“低、频、急、散”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担保、抵押能力上的差别,以及贷款规模导致管理成本上的差异等,使银行缺乏为家庭式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的动力。但若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双方之间能够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在多次博弈的过程里,双方将会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交流,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行为,从而实现双方长期合作利益共赢的局面。 
        美国学者克里斯·安德森曾提出一个“长尾理论”,其内涵在于,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同样,在商业银行业的客户群体中,大中型企业的贷款需求相当于其“热销产品”,而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则相当于其“冷门产品”,即所谓的需求不旺或销售不佳的产品。但小微企业的贷款却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开拓小微企业贷款的“销售”渠道,如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部门、简化小微企业贷款程序、适当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门槛等,从而充分挖掘这一块正待开发的蛋糕。 
        商业银行还应积极主动引导产业内外小微企业的抱团担保。比如,积极寻求与所在地区产业联盟的合作,以产业联盟为担保,为联盟内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以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也为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促进银政企三方的合作,即以银行为主导,以政府为后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为目标,积极推动银政企三方合作,尤其是对于政府部门扶持的产业及与政策导向高度一致的产业,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担保人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举措,也是银行降低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虽然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比较充裕,并享受到各种激励机制,但仍需不断强化自身经营风险的理念,在与小微企业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应时刻监测业务风险。依据小微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区域、市场竞争状况及产品类型等,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开发和完善客户信用评分模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计量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应逐步提高贷后的检查力度,这也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缩短贷后检查周期,增加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重要指标不合格的小企业应及时终止贷款服务,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以保证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在可容忍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