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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退出管理公告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开户银行核实各存款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通知相关存款人销户等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各存款人开户银行提交的《账户注册登记表》,依法对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尚未撤销的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做出行政注销的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款人(详见附件)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账户的撤销手续。
存款人逾期未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人民银行已发办理相关账户的注销手续,相关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同时作废。被注销核准类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账户注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账户注销实施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表: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许可证号
灵宝市海茗手机店
668100000406300010
J5053000578101
灵宝市同鑫商贸有限公司
668100001505800010
J5053000620501
灵宝融丰村镇银行尹溪路支行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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