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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9日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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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展股东教育活动 四方面深入自查

    •   “深入自查、发现问题”作为股东教育活动的重要阶段,全行上下要从四方面深入自查,评估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是否协调、有效,股东是否规范履职。

        按照相关要求,自查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展开:

        一是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遵循《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并根据“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三会一层”和“三长”的权利界限、行使范围、履行程序与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独立行使,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三长”互不约位,各履其职。

        二是主发起行是否履行大股东的责任与义务。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IT建设、人员培训、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资源支持、沟通协调等方面是否给予大力支持;是否积极与村镇银行共享网络、品牌、技术、信息等资源;是否帮助村镇银行协调货币、财税等相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等。

        三是否依法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听取大股东意见的同时,是否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决策权;是否经常向中小股东宣讲村镇银行战略定位、长远规划及银行经营规律等,使中小股东认同村镇银行战略定位和银行企业文化,形成共同的价值准则;是否引导中小股东理性参与村镇银行的各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决定,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体股东是否能够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各村镇银行监管规定和本村镇银行章程约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责任和义务;是否从村镇银行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切实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否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经营自主权。